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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6版:钱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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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再融资制度
需全面完善

  近日证监会出台的再融资新规引人注目。根据该规定,2008年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证监会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叫停“不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当然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它可以敦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上市公司的治理逐步走向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再融资制度的修改局限于此是不够的。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中国平安再融资事件,暴露了现行再融资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现行再融资制度务必要进行全面的修改与完善。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首先在再融资的方式上,应取消公开增发而提倡配股。自公开增发这一再融资方式在中国股市推出以来,公开增发就是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的代名词。高价发行、高市盈率发行成了公开增发最主要的特征。投资者患上再融资恐惧症,恐惧的最主要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公开增发。而配股除了在数量上“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更重要的是,大股东必须参与其中,这有利于配股价格走向理性化。

  其次,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金额来确定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此举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也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完全从圈钱的模式中摆脱出来。

  此外,建立再融资的失效制度。最近几年来,虽然股市一直都在强调市场化发行,强调要建立市场调节机构。但从再融资制度的执行来看,现行的再融资制度并没有尊重市场自身的选择。如中国平安的再融资计划是在平安股价处于百元附近时推出来的,而在股价跌破50元时,该融资计划似乎仍安然无恙。所以,股市有必要建立再融资计划的失败机制。在股票价格大幅跌破再融资计划推出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时,再融资计划应自动宣告失效。或者原融资计划出台后一个月内没有提交管理层审核,再融资计划也应视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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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钱经·市场 B0006 再融资制度
需全面完善
2008-6-28 48257178002CE17448257475004C467A[A5-皮海洲≈B1-朱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