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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8版:钱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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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融资融券设定三门槛
融券不得超净资本5%
  中国证监会昨天晚间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证券公司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提高到100%,这一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此外《办法》还对券商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设定三项门槛,包括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5%等。

  《办法》将证券公司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提高到100%。修订前,券商计算净资本时,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按10%扣减,固定资产中房产按50%、其他按90%扣减。

  《办法》还对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设定了三大门槛: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五;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五;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二成。

  另外,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的风险扣减比例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修订前,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分别按1%、5%扣减计算净资本。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调整了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具体为(括号内为原规定标准):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3%(2%),按定向、集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5%、5%、8%(2%、1%、0.5%),按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30%、15%、8%、4%(10%、10%、5%、2%)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办法》还规定,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A、B、C、D类券商应当分别按基准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准备。

  为从严防范和有效控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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