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6月30日发布实施。
灾区买房首付只需一成
根据《意见》,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统一下调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受灾企业免征所得税
根据《意见》,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优惠贷款政策
根据《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
减免各项行政收费
根据《意见》,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保证零就业家庭就业
《意见》指出,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支持灾区企业上市融资
《意见》明确提出,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意见》指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