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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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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忽悠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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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宽恕与法律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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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在宽恕与法律之间……
  “肇事逃逸,我们痛恨,但我们希望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他学会感恩,对社会做点儿贡献……”办理一起交通事故的法官收到一封感人的“原谅书”。死者家属对家境困难的肇事者不仅没有提出赔偿,还请求法院轻判。锦江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到他的认罪态度、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因素,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害人家属的宽宏大量让潘某非常感动。“我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发扬死者家属的宽容,以勤奋的劳动回报社会。”潘某感激万分。——(7月19日《成都商报》)

  宽恕一个人

  受益的是全社会

  □李甘林

  

  对死者家属来说,亲人已不可复生,再严厉的惩罚,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换来一条鲜活的生命,何况,肇事驾车闯祸只是一场意外,并非恶意,而且肇事者的家庭十分困难,妻子有重病,两个女儿正在上学,全家人都靠着潘某一人养活,这也是让善良的受害者家属不忍心的地方。

  因此,与其将肇事者送监牢受罚,倒不如以最大的善意、最宽广和最仁慈的胸怀,赦免肇事者,让其以戴罪之身,以自己的双手和汗水,在劳动中改造、忏悔,不仅继续承担起养家糊口的责任,也有助于倡导一种慈悲为怀的德行,化怨恨为宽恕,进而使肇事者将感恩之心回馈他人,回报社会。

  宽恕不能拿法律作人情

  □王军荣

  

  因为宽恕,结局似乎变得非常美好。死者家属的宽恕广为传诵;肇事逃逸的潘某家也可以继续以原来的状态生活下去,以德报怨再次获得了赞颂。可是在我看来,受害人家属的宽恕虽然值得称道,可法院却不能顺水推舟卖了人情。法律是准绳,不能作为宽恕的人情,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使其打折。

  对于无证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潘某的行为是恶劣的,他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当然,受害人家属的宽恕是值得称道的,但这种宽恕不能用在对他的处罚上,应该用在对潘某家里的帮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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