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房地资源局获悉,上海市已重新修订了业主自我管理的相关示范文本,并形成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维修资金使用规约》示范文本,将遏制群租写入业主管理规约。同时使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物业解除和选聘、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更加规范、透明,更具可操作性。
记者在《临时管理规约》(由开发商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制定)和《管理规约》(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的示范文本中看到,其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了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其中“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若违反此规定,业主或承租人应予纠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