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来讲,执法人员抓住的三个盗采人叫“土拨鼠”。
但细而推之,如果没有挖掘机业主的随意出租,没有这些货车车主的鼎力输送,没有这些沙石用料厂的敞开收购,这三个“土拨鼠”就当不了“土拨鼠”。这一环一环都脱不了干系,广义来讲,他们都是“土拨鼠”。
资源当然要开发,但必须绝对不能无序开发,否则铸成大错的例子还少么!
是什么让“土拨鼠”疯狂?高额利润!一个晚上万元的黑色收入当然是大诱惑。但制度难度就没有缺陷了吗?
个人认为, 土拨鼠的疯狂还有赖于对处罚过轻。根据2000年的河道管理条例,对盗挖者的处罚都是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如此低的罚款,与每晚上万元比起来,当然是“抓住了算我倒霉,罚完了我照采不误”。
更何况,对于挖掘机随意出租,以及非法参与运营的沙石场基本没有处罚。
有关部门,是不是该再做点什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