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妍婷) 引人注目的“达娃”之争又现新进展。昨天,娃哈哈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出的裁决的申请。
据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单启宁介绍,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曾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多次驳回了转让申请,导致这一转让行为因为不可抗力、履行不能而无法实现。因此,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
但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庭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
此后,达能又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中院于2008年7月中上旬两次召开听证会,并于7月30日作出了裁定,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该裁定为终局的,不得上诉。双方围绕“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长达一年多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