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化妆品卫生许可职责的移交工作,两部门发布公告指出,2008年8月29日前,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仍由卫生部负责,受理地点仍是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