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11版:每日新闻·瞭望
3  4  
PDF 版
· 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房地产
· 保险法修订应增加巨灾保险内容
· 修法聚焦反腐败
· 人大审议刑法修正案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2008年8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人大审议刑法修正案
出卖他人信息、股票“老鼠仓”、单位洗钱等拟列入刑法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昨天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和有关议案的说明。

  刑法修正案(七)有以下调整和新增条款:

  股票“老鼠仓”,最高判10年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出卖他人信息要判刑了!

  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洗钱”也是罪

  相关头头要判刑

  草案新增了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专家表示,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现行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犯洗钱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危害不大

  可判10年以下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

  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此提出,在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应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认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

  据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绑架罪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传销,最高判7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初犯偷税罪

  在一定条件下可免刑责

  有关部门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偷税罪初犯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的调整还有:

  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伪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那些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也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瞭望 A0011 人大审议刑法修正案 2008-8-26 钱江晚报a00112008-08-2600003;48257178002CE174482574B000434B47[A1-新华社稿≈B1-戎国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