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虽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规定,但是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调研的14个城市中,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石家庄、济南、杭州、西安、乌鲁木齐、贵阳10个城市未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武汉、银川、宁波3个城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太原市在一个区对2000多户居民实行了阶梯水价。
据了解,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对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
此外,循环经济促进法还规定,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企业对生产中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销售以及“过度包装”“豪华包装”的产品将受到限制等。
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