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方云凤
本报讯 改建市场停车场,本是一件好事。然而,杭州萧山区一家市场的业主施先生,却因此将该市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他的理由是,根据我国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相关规定,市场停车场属于市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市场管理者自主决定改建停车场,不符合法律的这一规定。日前,萧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施先生说,他8年前就开始陆续购买了萧山商业城的多处房产。现有的商业城停车场每天可以停近千辆车,业主停车同样要缴费。
今年3月,商业城管委会贴出一张告示,声称拟在商业城服装市场东侧建多层立体车库一幢,建成后,将商业街“手机自行车一条街”整体搬迁至一至二楼,三楼和四楼为停车场,五楼为办公用房,另外还有一个地下停车场。
“改建停车场当然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停车场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管委会应当先征求我们业主的意见,不能自主决定改建。”施先生说,为了维权,他特地好好学习了《物权法》:“第73条中规定,建筑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与萧山商业城管委会蒋主任取得了联系。蒋主任说,改建停车场是经萧山区建设局批准的项目。此前,他们已征求过一些业主的意见,并签了名。对此,施先生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管委会应当征求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才能做出决定改建。
萧山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