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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8版: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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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退房门”风波警醒购房者
六种情况下,购房者可退房
  ■本报记者 徐叔竞

  

  本报讯 9月的上旬,杭州城里最热的话题无疑要属“万科降价”和“业主集体退房”。万科推出中秋促销青年置业计划后,旗下四个楼盘部分房源价格下调,一些前期购买了这四个楼盘房子的老业主聚集至万科办公地和销售处要求退房。

  9月8日,在经过连续几天的僵持之后,杭州相关管理部门出面召开协调会,万科与老业主之间再次进行了沟通。万科杭州公司新闻发言人对“退房门”风波做出最新表态:拒绝对老业主在个人层面进行退房或补偿,但会从提升楼盘小区的整体价值角度来弥补,将通过改善社区居住氛围来提升楼盘的吸引力和社区的价值,来达到客户与万科二者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退房门”风波折射出面对房价下降时各方心态。早在8月份,本报曾经报道过《假如房价下跌,你做好准备了吗》,面对买房被套,面对开发商降价,面对按揭款超过现实房价,作为业主是否能够坦然以合同做为基本要约?

  但很多人想了解的是,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记者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采访了相关律师。

  所谓法定退房权,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购房人所享有的在以下6种法定条件下的退房权利:

  第一类是购房合同无效而导致退房。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二类是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而导致退房。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通常情况下,购房人想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往往举证较为困难。

  第三类是套型误差而导致退房。对于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这种情形适用于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 第四类是面积误差而导致退房。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从2003年2月1日起,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五类是规划设计的变更而导致退房。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最后一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退房。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如果发生地基基础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此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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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地产 B0008 六种情况下,购房者可退房 2008-9-11 48257178002CE174482574BF003CDC0E[A1-张卉卉≈A1-詹丽华≈A1-徐淑竞≈B1-程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