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当局“院会”昨天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公务人员违反财产来源不明说明义务罪”,对于疑似贪污的公务人员,必须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条文规定“不溯及既往”;此案将送台“立法院”审议,台行政当局盼列“优先法案”,于本会期通过施行。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法务部门主管王清峰指出,这次“修法”要点是在“贪污治罪条例”中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官侦查中,若发现公务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任一年间所增加的财产总额,“超过其最近一年度合并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检方得要求公务人员就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