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正明 徐晋
本报驻金华记者 赵 路
本报讯 昨天,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义乌“6·11”恶性爆炸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任文闯因犯爆炸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1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900元。
今年6月11日晚,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江滨的露天小广场正在放映录像,很多附近村民前来观看录像。录像刚开始不久,人群中突然发生剧烈爆炸。爆炸当即造成1人死亡、39人受伤,其中5人受重伤。经严密排查布控,案发后3天,义乌市公安局在浦江县郑家坞火车站将欲逃离的犯罪嫌疑人任文闯抓获。6月25日,任文闯被依法逮捕。7月22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文闯犯爆炸罪,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任文闯又名任志豪,1988年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2008年初,任文闯来义乌市大陈镇打工。在阴暗心理驱使下,任文闯决定在义乌市大陈镇实施一次爆炸。之后,任文闯在义乌市大陈镇、浦江县郑家坞等地分别购置了烟花、定时器等材料,并在义乌市大陈镇进行了两次试爆。
6月11日,在义乌市大陈镇租住处,任文闯用事先购买的烟花中的火药等物制造了一个爆炸装置,为了增加杀伤力,还加入了许多钢钉。当晚,任文闯携带内装该自制爆炸装置的塑料袋,来到大陈镇大陈一村江滨综合市场的露天小广场。20时30分许,露天小广场开始放映投影录像,任文闯即设定好爆炸时间,并将爆炸装置放置在正在观看录像的人群中,然后离开。20时50分许,爆炸装置发生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