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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5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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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质检总局回应“输日毒大米”事件——
符合日方当时检验标准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记者 徐博)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有媒体报道中国输日大米检出甲胺磷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有记者提问说,近日有媒体以《“毒大米”毒倒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为题,披露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太田诚一于9月19日提交辞呈。日本同时有媒体声称,日本农林水产省2006年和2007年度从中国进口的大米中有799吨大米检出了甲胺磷,并称日本面粉加工公司“三笠食品”将其中的295吨大米加工成米粉食品用于食品生产,上述报道是否属实。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回答说,质检总局注意到日本一些媒体的相关报道,并与我国驻日使馆、日本驻华使馆、我国大米出口专营企业和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报道的内容进行了核实。 

  核查的情况是:日本个别媒体报道中所涉及的中国大米,是日本农林水产省2003年前后进口,而不是2006年和2007年度。这些大米符合当时日本规定的检验标准,日本当时未将甲胺磷列入检验项目,也未对甲胺磷进行检测。日本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严苛的“肯定列表制度”,新规定甲胺磷含量不得超过0.01ppm。

  2006年、2007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准备将上述大米作为食用大米投放市场时,分别检出30吨和769.92吨中含有0.05ppm的甲胺磷残留,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将这些大米作为“非食用”米交由“三笠食品”公司进行处理。问题发生在“三笠食品”公司违反日本农林水产省的规定将其中近300吨大米用于食品加工。 

  这位负责人说,9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与日本驻华使馆进行交涉时,日方使馆人员表示,日本农林水产省将上述问题大米作为“非食用”米交由“三笠食品”处理,而该公司没有按规定使用,属于日本国内流通管理问题,与中方无关。

  他表示,中国质检部门将根据国际标准和进口国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质量检查,确保包括大米在内的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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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5 符合日方当时检验标准 2008-9-26 48257178002CE174482574CF0041228C[A1-新华社稿≈B1-张亚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