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将给予未成年人更多权利,赋予了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更多义务。
按照《办法》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前,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予以答复。
《办法》更注重尊重未成年人表达看法的权利。按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制定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或者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