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元辩护费,11年牢狱之灾,在刑事辩护圈颇有名气的律师马克东不会想到这两个数字会如此串联自己的生活。日前,一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宣判意味着轰动全国的律师诈骗黑帮老大案有了结果,马克东诈骗罪成立,获刑11年。
马克东,广州市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专长刑事、经济债务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等案件的辩护。他在业界的名气主要源于他曾为“孙志刚事件”涉案警官和“广州黑帮第一案”黑老大周广龙辩护。
2006年10月20日,马克东被辽宁警方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带走,此后传出他涉嫌诈骗辽宁毒枭宋鹏飞100万元的消息。2007年9月10日,当马克东站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时这则消息得以确认。今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其诈骗罪成立。至此这位著名刑事律师以“诈骗犯”形象进入公众视野,他的罪与非罪也引起律师界高度关注。
善为“恶人”辩护的名律师
辩护意见曾催生司法解释
马克东,198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1986年开始执业。做了20多年律师的他在广州业内小有名气,2006年获得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的“20年执业律师奖”,同时还身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在很多人眼中,马克东很善于为“恶人”打官司,他的成名也主要源于此,在两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大案——“孙志刚事件”及“广州黑帮第一案”中,马克东担任其中的涉案警官及黑帮老大的辩护律师。
而提起马克东为“恶人”的辩护史,就不能不提“广州黑帮第一案”。在这件前后历时5年,经历了一审、上诉、重审、再上诉、二审的案子中,担任黑帮老大周广龙辩护律师的马克东吸引了众多目光。
2001年11月,广州中院公审此案时,控辩双方就周广龙团伙没有保护伞是否构成“黑社会”展开激辩。马克东在庭上引经据典,力主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周广龙团伙没有保护伞,因此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据司法界人士透露,周广龙案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最高院随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具备其他犯罪要件的前提下,即使没有保护伞也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周广龙的最终命运是由死刑改为死缓。马克东也因此成为广东乃至全国律师界刑事辩护圈的名人。但就在该案结束时,还没来得及休整的马克东却被远在辽宁的一个案子牵连上了。
祸起落网毒枭的一个账本
名律师涉嫌敲诈黑帮老大
马克东被推上被告,有些偶然。是一个落网毒枭的账本改变了他的命运。
2005年,广东警方破获了以辽宁人宋鹏飞为首的涉黑团伙贩毒案,随后移交辽宁警方。在对宋案的调查中,警方意外发现一本账本,上面记录了宋鹏飞贩毒期间打通各关节的支出情况。其中2001年有一笔100多万元的款项支出记录,而收款人则为马克东。
对于这笔支出的用处,在警方的追问之下,宋鹏飞的“搭档”赵文刚供称,这笔钱是被广州律师马克东给骗走的,当时马克东号称跟公检法关系好,可帮他们摆平一个案子。
这宗案件发生在2001年。当时,宋鹏飞的几名手下在广州的金色年华夜总会门前杀死了一名保安,宋鹏飞的“搭档”赵文刚出资聘请了马克东当时所在的汇明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担任辩护律师,马克东也在其中。当时,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这笔钱正是赵文刚等人支付给马克东等人的律师费。
就这样,事隔5年之久的一场辩护改变了马克东的生活。2006年10月20日,就在“广州黑帮第一案”周广龙案终审判决的当天下午,马克东被辽宁警方以“协助调查”的名义从办公室带走,当时的他还正在接受当地媒体的电话采访。几句“不说了,不说了”成为马克东对广州外界的最后话语。当天下午,他就被沈阳警方带走。也就是从那一天开始,他没能再回到广州,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直到2007年9月10日,他站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律师敲诈黑帮老大100万”,全国哗然。
百万元辩护费
名律师“救”出黑老大
马克东凭什么获得100万律师费?他的3页日记记录了当年办理本案的经过。
马克东有记日记的习惯,他的妻子在家搜寻到他在2001-2002年的日记,通过艰难的句句查找,在其中3页日记中,找到了马为宋鹏飞案提供法律服务的证明。
2001年11月19日,马的日记里有一句“赵文刚、邱峰、柯、廖等人研究宋鹏飞案”。邱峰、柯、廖都是律师,其中邱峰是宋鹏飞的辩护律师。
2001年12月13日,马记录:“赵文刚、邱来谈宋(鹏飞)中止、住院等情况。”中止是指案件中止审理,住院则是中止审理的理由。
2002年元月19日,马记载:“睡约9时起床,10点20到所,与柯、廖、曹律师及邱峰、赵(文刚)及另两人研究宋(鹏飞)等开庭情况。”
马克东所在的律师所是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据该所介绍,马克东为宋鹏飞等人所做的辩护工作,不仅仅是研究案情、出谋划策,他还做了两项关键性的工作:一是与被害人家属和解,二是取得了导致宋鹏飞案中止审理的医院证明资料。
马克东认为,宋鹏飞的金色年华故意伤害案事发突然,双方本来无冤无仇,只要取得金色年华方的谅解,使他们对处理结果满意,那么案件接下来就好办了。在马克东的斡旋下,金色年华方同意和解,由宋鹏飞一方支付死者80万元的民事赔偿,其他受伤者也各自得到数万到1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后来,金色年华方面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宋鹏飞,马克东在研究案情时听说他患有心脏方面的疾病,这在法律上是属于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随后,马克东走访了多家医院,取得了四五家医院的诊断证明,均表明宋鹏飞患有急性前壁心肌梗塞、冠心病、糖尿病。
随后,辩护律师们向法院提交了宋鹏飞不适宜参加庭审、请求中止审理的申请。
这样,金色年华故意伤害致一死五伤的案件中,宋鹏飞中止审理,赵文刚无罪释放。参与犯罪的几人,均获得轻判。马克东为此获得100万元律师费。
站上被告席一审很乐观
二审终判诈骗罪成立
2007年9月10日上午9时许,辽宁营口站前区法院。马克东已有近11月没见过自己的亲人,那一天正是中秋节前夕,他的妻子女儿及弟弟均赶到庭审现场。
白色T恤,浅色的裤子,马克东出现在走廊上,瞬时聚集了不少目光。不大的法庭,坐了近40人,全国律协以及广东省和广州市律协均派代表前往旁听,这样的场面并不多见。此外,辽宁及外省律师也有部分到场旁听。
在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称,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金色年华”一案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后,赵文刚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进行辩护时,被告人马克东不顾“律师不能为同一刑事案件的两个当事人辩护”的规定,为骗取钱财,利用赵急于找司法机关托关系的心理,声称自己认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庭长,可以帮忙找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马克东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分两次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元,并挥霍。
马克东则坚称自己无罪,他认为,这100万元是律师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存在诈骗。
马克东说,他被拘留后,从未单独会见过律师。办案机关不准他和家人通信,甚至连一张纸一支笔都不给他。
庭审快结束时,他抬头看了看法庭,说,“希望在场的法官能秉着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良心将这个案子如实向上级汇报,并通知看守所给我一张纸、一支笔,我要为自己写辩护词。”
但一审的最终判决是马克东诈骗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以及追缴个人非法所得。
对于一审结果,马克东不服,上诉至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26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克东终获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