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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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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前北京副市长一审死缓
刘志华被指控受贿近700万元 尚未决定上诉
  10月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志华单独或与情妇王建瑞共同受贿近7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宣判后,刘志华未明确是否上诉。

  宣判半小时结束

  据介绍,宣判于上午8点30分左右开始,约半个小时结束。此前的10月14日,刘志华在衡水中院出庭受审。

  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据刘志华的辩护律师莫少平介绍,法院认定的这些内容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完全一致,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上未被采纳。莫少平律师说,刘志华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称要和辩护律师商量再做决定。截至宣判当晚9点30分,辩护律师及刘志华的家属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滥用职权罪未被提起诉讼

  刘志华案在衡水中级法院审理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衡水官方对于刘志华案开庭异常重视,开庭地点第一审判庭为衡水中院最大的法庭,可容纳三百余人。

  提起公诉的是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0余万元,其中滥用职权为王建瑞承揽工程,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刘志华被控罪名仅受贿一项,滥用职权罪未被提起。

  据莫少平介绍,690余万元的受贿指控包括10项受贿情节,大部分贿赂由其妻子和情妇收受,主要涉及的受贿内容为房地产项目。

  王建瑞曾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揽得国家网球中心、曲棍球场及射箭赛场等奥运工程。

  据法院公告,王被控罪名也只有受贿一项。据莫少平介绍,检察机关提起的指控并不涉及奥运工程。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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