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的新闻稿中明确指出发回更裁的数点理由:
■罪行重大
“高院”认为检察官依法有抗告权,由于被告罪嫌重大,包括涉及贪污治罪条例及洗钱防治法相关条例,依照“刑法”第101条,若被告犯行重大、有逃亡可能或是有伪造、变造证据之虞时,经讯问认定后等,就可予以羁押。
■有逃亡问题
高院合议庭认为,原裁定以被告未有屡传不到的情形,判断他没有逃亡之虞的考虑因素,但此不得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原裁定认为被告是前领导人且有随扈,并无逃亡之虞,但合议庭认为,随扈仅有维护其安全之责,无法进行监管。
■有灭证问题
合议庭认为,扁将不法所得交叉以妻吴淑珍胞吴景茂、儿子陈致中及儿媳黄睿靓人头账户转汇岛外,并加以隐匿,足可供其及家人在海外花用,且至今有5.7亿新台币未被查扣。
■有串供问题
根据特侦组搜得的文件证据显示,有军方及法务部门等还未曝光人员曾协助传真情资给被告,且被告获知艾格蒙防洗钱组织的通报情资后,立即透过“独派”大佬吴礼涪将192万美金汇出,另将7.4亿新台币搬移至他处,确有湮灭、变造情事,合议庭认为,特侦组所述与事证相符,原裁定有未荷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