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省高院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法院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再次发生重大调整,我省三级法院对普通民事、商事案件的管辖逐渐呈现新格局:基层法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中级法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法院,高院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法院,更多官司被下放到了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3亿元以上标的额案件 省高院一审
将省高院受理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到人民币3亿元以上。对中级法院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受理的标的额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不同的受案标的额,即杭州、宁波中院为5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中院为3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
当事人一方住所非本辖区 标的额适当下调
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规定》对各级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适当下调。省高院受理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杭州、宁波中院为4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等中院为2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院为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
涉外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法院有权审理
为适应我省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省高院的积极争取下,经最高人民法院三次指定,我省11个中级法院及义乌法院均有权审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规定》明确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省高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张兴平 娄炜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