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整整四年的东北高速诉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丢失存款一案画上句号。29日,最高法院就中行方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东北高速胜诉,中行支付2.93亿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东北高速先后于2002年10月、2004年3月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了两个一般银行账户。截至2004年11月30日,东北高速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两个账户中应有存款合计为2.93亿余元人民币,并在多份《银行征询函》中记明利率为0.73%。但是在2005年1月4日,当东北高速要求付款时,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告知存款余额仅为7.32万。从中牵出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携数亿巨款外逃加拿大以及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被判死缓案件。
东北高速于2005年1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及利息。后此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008年3月17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一审判决,中行全额赔偿东北高速2.93亿元存款及相应利息。中行不服,提出上诉。直至此次最高法院就中行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 据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