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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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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物品不能乱查扣 查扣以后不能毁 违规变卖要赔偿
城管执法有新规
  本报记者 薛建国

  

  本报讯 昨天上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新闻发布会。城市管理中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无人执法及执法扰民等乱象,从今天开始将受到一部地方性法规的约束。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省级人大通过的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化和人性化是它的两大亮点。条例规定,不实施查封、扣押物品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的手续。

  实施查封、扣押后,执法部门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被查封、扣押的物质易腐烂、变质的,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条例指出,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全部价款。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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