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湖南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攸县人民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对湖南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游兴富有期徒刑19年;攸县人民法院判处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有期徒刑19年;判处凤大公司工程合约部部长陈昕有期徒刑3年;实验室主任张飞有期徒刑4年;工程部副部长侯茂彪有期徒刑5年。
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伟波有期徒刑15年,追缴犯罪所得30.8万元;判处原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湘西自治州分站站长张仕成有期徒刑7年;判处原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第七公司副经理、“凤大公路”A1标段项目部经理夏友佳等14名被告人5至10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游兴富盲目地只抓工程进度,对质量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被告人胡东升、陈昕等不履行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被告人王伟波严重不负责任,以致重大质量隐患没得到根除导致大桥坍塌,侵吞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遂依法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