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一男子携带汽油去讨债,因讨债未果,情急之下,竟公然放火,结果却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受到刑罚。新乡市牧野区法院日前一审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郭祥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办案法官介绍,郭祥云是新乡市一装修队负责人。2007年7月,郭祥云的装修队对周某的房屋进行装修,约定装修款15000元,装修完付款。2007年10月,房屋装修完毕后,郭祥云找周某讨要装修工程款时,周某借口说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拒不付款。此后,郭多次催要,周某仍拒不支付。于是,郭就想到用汽油放火的方式。
2008年8月5日16时许,郭祥云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瓶装2.5升汽油来到周某的办公室,再次讨要欠款,遭到拒绝。郭祥云一怒之下,向周某的办公室地面泼洒汽油并点燃,造成该办公室的办公用品被烧毁,后工作人员及时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物品价值708.9元。案发后,郭祥云自愿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