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1995年“11·21”盗窃案错审、错判,使当事人蒙冤13年。日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对驻马店中院及泌阳县法院审理此案的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错案受害人邹书军和袁海强分别是泌阳县老河邮电所、老河乡农机站职工。1995年11月21日晚,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12月14日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二人刑拘,后被判入狱,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002年12月底,“11·21”盗窃案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和焦作修武警方抓获。
13年来,两人不断提出申诉,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在13年后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原两名“案犯”无罪。
据了解,有关“11·21”错案的泌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办案责任人,驻马店市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尚未有处理结果。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