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佳 董碧辉) 粮油、肉禽蛋、蔬菜等收购价格每月三次上报,批发价格每周一报,记者昨天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从2009年4月1日起,浙江将正式执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表制度,该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试行。
纳入物价局监测内容的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粮油、食品等居民生活消费价格,通讯、医疗、教育等城乡居民服务价格,成品油、钢材等生产资料价格,药品价格和进出口商品价格。其中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居民生活消费价格、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每旬一报,每月5日、15日、25日为采价日。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报告日或报告期价格涨跌幅度明显或持续一段时间涨跌幅较大时,各报告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描述价格动态,分析变动原因,报告市场反响。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价格监测点及其定点单位对市场出现的抢购、争购、货源断档等异常性情况要及时做出报告。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征兆和迹象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测机构应按《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启动预警工作预案;定点单位应按规定每天报告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价格变动情况。
另外, 对于本省范围内因突发性公共事件而引发的,对经济秩序、群众生活、社会稳定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警情等级,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紧急监测预警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警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