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013版:地产
3  4  
PDF 版
· 租赁房管理办法——
· 年后楼市会否“倒春寒”
· 经济租赁房怎么建
市民有话说
· 升级版“普通住宅”
成交活跃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1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租赁房管理办法——
  ●户型设计希望增加实用面积

  ●交付时配空调不如配多功能家具

  ●能否以管理“自治”的方式降低租金

  建设、交付标准——

  《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虽未正式出台,但去年曾出过一个讨论稿,其中提出户型标准应控制在50~60平方米,但没有对装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政策相对比较明确的是“两项公寓”(创业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要求户型设计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每间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卫生间和盥洗室,不单独设置厨房。“两项公寓”的标准是否能作为经济租赁房的参考?

  在设计之初就该考虑翻新成本

  秦先生(建筑设计师):廉租房、经济租赁房有一点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的,就是它们都有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要求,所以要重视保障房的结构完整性和内部空间的合理性。一般普通住宅结构的寿命是50~70年,但设备管线的寿命只有20~30年,我建议在建设中,将管线集中的功能空间,如卫生间、厨房,集中在一起设置,给今后管线维护和更换创造条件,也便于将改造的范围控制在最小,节约翻新成本。

  户型设计应侧重增加使用面积

  温柔实验(网友):现在都在说保障性住房应该比照普通商品房来建,但我是比较支持为廉租房、经济租赁房这些特殊用房制订专项细则,因为它们最主要的功能是提供更多实际使用面积,如果在细节设计上照搬普通住宅不一定合适。比如普通商品房现在比较强调公共空间的营造,像设置宽敞明亮的电梯厅。但保障性住房为了让室内的有效使用面积最大化,需要尽可能缩小公摊的损耗。而且保障房更应该限制私自的结构改造,以免给下一任住户造成不便。

  装空调不如配备沙发床、折叠桌椅

  周女士(公务员):我听说杭州的经济租赁房交房时可能会考虑配置空调、热水器,这对住户来说生活上可能是方便了但相对的生活成本也高了,是否真的有这个必要?我们在合肥考察时发现,当地的廉租房配置了空调、热水器以后住户的水电费大幅提高,每个月的经济补贴有一大半都用来缴水电费了。我觉得保障房的交房配置应该有它自身的特点,比如配置一些实用、多功能、小尺度、节省空间的家具,像沙发床、可折叠的桌椅、茶几等,这些能方便住户而且都是一次性投入。

  多设置助动车、自行车车位

  郭先生(网友):我比较关心经济租赁房的公共配套,因为经济租赁房的室内空间比较小,我希望绿地和活动场地能尽量大一些、多一些。还有就是车库,现在我们主要还是骑助动车或自行车、公交车上下班,所以我比较希望小区里能多设置助动车、自行车车位,最好是封闭或半封闭的车棚,这样不用担心车子被偷,如果车棚里能设置一些充电插座就更好了。

  2008年年底,广东省建设厅提出了“政策性租赁房”概念,与杭州的经济租赁房类似,针对的也是“夹心层”,具体而言,有资格租住“政策性租赁房”的人群为无房无车、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城市中低收入者,对户籍没有限制。其普通公寓的租金在500元/月左右,除了租金之外,这种政策房不收取额外的费用,在物管上倡导业主自治,不收管理费,公共空间的水电、绿化等支出也不在住户头上摊销。

  经济租赁房管理不妨试试“自治”

  吴成(大学应届毕业生):我比较关心经济租赁房的租金。现在我跟同事在单位附近合租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月租金1500元,再算上水电费等,每人每月要1000元左右,占了月收入的三分之一,我们正在考虑是不是要租更远一点的房子节省租金。我在网上看到广州万科的经济型租赁房已经投入使用,最小的一室一厅月租金只要350元,35平方米左右的两室一厅只要450元,而且所有公寓都配置了必要的家具和热水器,实在是羡慕啊。据说那个项目之所以租金能便宜下来一大原因就是社区实行管理“自治”,我觉得杭州的经济租赁房完全也可以这样操作,保洁、保安这些工作大家分摊一下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增加住户之间的接触,我个人是非常乐意的。

  经济租赁房也应收“押金”

  褚女士(政府雇员):现在普通租赁市场上一般都要求租客交3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的,如果租客不交水、电、煤气等费用或者损坏出租房中的家具、电器,都可以从这笔押金中等额扣除。我觉得经济租赁房虽然是保障性住房,但也可以试试这样的做法,以制约个别租客的不自觉行为。

  可以约定违约金

  Mork(网友):经济租赁房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或者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地产 B0013 租赁房管理办法—— 2009-1-15 钱江晚报b00132009-01-1500018;钱江晚报b00132009-01-1500016;钱江晚报b00132009-01-150001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