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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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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舞王”大火渎职者获刑
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原副局长一审被判11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日对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原副局长陈旭明玩忽职守、受贿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旭明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对被告退回的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旭明负责对龙岗区内歌舞娱乐场所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舞王俱乐部(龙岗区重点监管娱乐场所)长期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治安问题严重、消防设施不合格等各类隐患和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治。龙岗区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8日开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且在经营期间治安问题严重,长期存在超时经营、超员经营、容留顾客吸毒、小姐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现象。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271245元。

  被告人陈旭明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期间,3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2008年春节,王静宴请陈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饭后赠送陈旭明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烟酒等礼品;2008年7月12日,王静再次宴请陈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饭后赠送陈旭明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礼品;2008年中秋节前,王静向陈旭明妻子田某赠送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及礼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旭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旭明原系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作为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隐患专项行为领导小组的组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其玩忽职守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旭明委托家属退清全部受贿款,本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在庭审时对受贿犯罪的部分事实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故对其受贿犯罪不宜予以从轻处罚。

  盐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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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1 “舞王”大火渎职者获刑 2009-1-21 48257178002CE1754825754400424710[A1-新华社稿≈B1-张亚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