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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客车侵权第一案”德国公司胜诉
中国三公司判赔2116万
  经过近两年的漫长诉讼,中国入世后“客车侵权第一案”日前一审判决,国内三家单位生产销售的大客车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犯德国“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赔偿2116万元。

  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9月,该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开始生产销售根据本专利生产的“星航线”系列客车。2006年春,该公司发现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正在生产和销售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即涉案的A9系列客车。另外,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尼欧普兰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两生产商中威公司和中大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并要求三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审认为,被告中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其自主开发,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先用权,虽然被告中大公司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能以该专利对抗原告在先取得的专利权。

  审理法官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与星航线客车之间仅仅在少量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故A9系列客车均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A9系列客车的制造、销售行为均属于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客车的行为;判决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16万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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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1 中国三公司判赔2116万 2009-1-22 48257178002CE17548257545003D9BEB[A1-新华社稿≈B1-李玲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