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农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海南省澄迈县在全国率先建立廉政维稳保证金制度。从今年1月起,该县县直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镇三套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主席,村(居)委会干部每月须交纳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廉政维稳保证金。目的是为加大预防腐败和维护稳定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政、维稳意识和责任。
反腐倡廉,是人心所向,也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能够在反腐败工作中探索新的方法,精神可嘉。但我以为,海南澄迈县的做法并不能保证干部廉洁,用保证金来代替对腐败的惩罚则更不可取。
现在的贪官,贼胆、胃口都大,动不动就是贪污上百万甚至数千万元,区区一年两三千元的廉政保证金,对他能起什么威慑作用?即使把保证金提高到一年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他也有办法“消化”掉,罚点钱怕什么?反倒可能引得贪官更贪婪,真正的好官、清官却无形中加重了负担。
廉政保证金还有“以罚代法”之嫌。贪污腐败违犯党纪国法,对贪污腐败分子,不但有党纪处分,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坐牢,还要杀头(如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罪是很重的。放着党纪国法不参照,再去搞什么廉政保证金,岂不是以罚代法,把重罪变轻?
惩处腐败,现在不是法律全不全的问题,而是是不是真抓敢管、惩处得力不得力的问题。海南澄迈县如果能够认真严肃地查处一两个腐败分子,那比收多少保证金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