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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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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请别折腾“CCTV”
  ■李迎春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日前表示,中央电视台部分频道以及北京电视台台标写法不规范。需要进行修改。(2月4日新京报)

  

  天天看央视新闻,没觉得央视的台标有什么问题,也不觉得央视用字母组合的标志就让自己觉得“丢了传统文化的根”,更谈不上从台标里看出“有多少崇洋媚外的情结”。

  自1958年成立以来至今,央视的台标已经是几经更新,从最早的蝴蝶形到“CCTV”再到艺术型的台标,现今的台标是1998年6月开始启用的。这么多年来,只要是看过电视的,都对“CCTV”比较熟悉。一个已经存在了数十年的台标,现在却被有关方面的法眼盯上了,并直接提出“需要修改”,很多人或许觉得此举是对我中华文化的彰显和回归,而我却认为只不过是一次没有必要的折腾。

  有人可能觉得“CCTV”的台标中没有中文字,而他国的诸多电视台都用的是本国语言作为缩写,比如BBC、NNC、NHK等,并进而觉得中央电视台的台标没有能够“扬我国威”,因此力举央视改换成中文字的台标。暂且不说将央视台标改换成中文标识是否真能收到“宣扬中华文化”、“扬我国威”的奇效,单就其在指称央视台标“有崇洋媚外嫌疑”的同时,恰恰也是用“洋标准来衡量”,这就显得有点让人无所适从了。

  作为央视的一个标志,“CCTV”的确已经有了深厚的品牌意义,这种品牌意义对央视、甚至对国家都是一笔无形的财富。现在,有关方面却以“用字不规范”而责令其修改,无疑是对这种财富的漠视,是对广大电视观众鉴别能力的忽视。我想,除了极少数人会将“CCTV”做“遥远的联想”之外,大多数人即使是老外也还是能够及时想到这是“中国中央电视台”。如此而言,“CCTV”本身已经有了约定俗成的文化意义。此时,强令其修改,显然有违有关法规的立法旨意。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而言,有关人士显然是在一定程度上误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细读这部公布于2000年的法律,其中并无限制电视台将有关字母组合作为标识的相关规定,并且对电视台的规定也只在于“以国家的基本语言文字为用语用字”,但这一规定却并不涵盖以“台标设计”的有关用字。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有关台标的用字和组合,大多援用《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CCTV”作为台标,当然也不应例外,就请别折腾“CCTV”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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