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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8版:每日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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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网上维权?还是名誉侵权?
女董事长状告博客
本报通讯员 郭文婷 屠传宏 本报驻宁波记者 王蕊
  网上言论引来一场纠纷

  陈女士说,去年6月起,网上陆续出现了一些反映她个人以及学校的负面言论,她为此烦恼不已。这些言论出现在网上公众论坛、个人博客中,言论发表者留有真名实姓,是陈女士一个办学项目的合资人李先生。

  陈女士与李先生在合资办学时发生了纠纷,办学项目中止,李先生感觉到投资有可能落空,已经就合资合同的履行事宜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陈女士说,她也盼望双方的纠纷能依法解决,可没想到李先生在网上论坛、博客中就纠纷发表了单方言论。言论中针对陈女士出现了“空手套白狼”、“阳奉阴违”、“狂妄”等贬义词,陈女士认为这些言论已经形成对自己的恶意诽谤与人身攻击,自己的人格与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学校的工作也受到影响,要求法院判令李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上不实言论、公开赔礼道歉等。

  披露事实还是诽谤侵权

  对此,李先生说,自己在网上发表的言论都是事实,并不是无端诽谤。而且,他还提出,公民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有权向社会反映自己的不公正遭遇,呼吁社会支持。

  法官表示,李先生已经选择了依法维权途径,就应相信并等待法律的公正裁决。李先生在法律裁决之前以单方言论形式在网上寻求“道义声援”有点草率。至于李先生的言论对陈女士是否构成诽谤与侵权,法官表示应核查李先生在网上的言论中是否“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

  就这些网上言论是否属实,陈女士与李先生当天都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并辩论,法官表示庭审后会逐一认定再作判决。

  网上“审判”其实并不道德

  不少上网者对网上“曝光”、网上“审判”很感兴趣,认为反响大、效果好。

  对此,律师提醒,公民发现他人有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嫌疑,应向行政司法机关举报,由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或立案侦查。在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或立案侦查尚无结果的情况下,举报人轻率地将自认为是证据的有关材料公布在网上的做法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而且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网站帮助传播那些还未查实的情况,扩大了影响,若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也要负连带责任。

  本报通讯员 郭文婷 屠传宏

  本报驻宁波记者 王蕊

  “他在博客中写我的真名,还说了很多恶意诽谤我的话,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因为一场合同纠纷,宁波某学校董事长陈女士被写进了博客,还被形容成“空手套白狼”、“阳奉阴违”。陈女士为此把博客的主人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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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现场 A0008 女董事长状告博客 本报通讯员 郭文婷 屠传宏 本报驻宁波记者 王蕊 2009-2-10 钱江晚报a00082009-02-1000004;钱江晚报a00082009-02-1000005;48257178002CE17548257558003D475D[B1-王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