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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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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里人身边人“伸手”
也适用“受贿罪”
· 城市别样景观:
双层存放自行车
· 扬州速破特大“地下钱庄”案
· 绑架罪最低刑期
从3年提至5年
· 保险人解除合同
应退还剩余保费
· “公路大王”刘根山在杭受审
· 增加规定
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连坐”
·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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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家里人身边人“伸手”
也适用“受贿罪”

  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情节较轻的”、“关系密切的人”的含义作出界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论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解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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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传媒 A0011 家里人身边人“伸手”
也适用“受贿罪”
2009-2-26 48257178002CE175482575680044A475[A1-新华社稿≈B1-陈进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