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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8版:每日新闻·杭州屋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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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阳台之争,业主反映数月无结论
另有一桩违约金纠纷,3个月了还在处理

华元,你还要拖到啥时候
  ■本报记者 詹丽华

  

  本报讯 昨日,本报报道了华元梦琴湾5号、6号楼共涉及408户业主的生活阳台“名送实售”事件,一早,投诉业主就打来电话说:“开发商既没有打电话给我们,也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业主的声音,开发商当成耳边风。

  记者随即联系华元房产相关负责人。“不是不处理,现在我们手头还有别的事情在处理,阳台的事情下周我们一定会主动跟业主联系,也会给出解决办法。”负责处理这起事件的杭州华元房地产集团营销总监张安娜如是说,随后以“正在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

  开发商推诿、拖延,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已激起了越来越多业主的不满。在本报报道该事件以后,不同网站的“梦琴湾业主论坛”里都有转帖,业主们纷纷留言表示“密切关注”。记者也看到了很多关于5号、6号楼业主“生活阳台”问题的讨论帖,最早的一篇在2008年12月13日就已经发布,从内容看,当时业主已主动与开发商进行过沟通。

  一位署名“丁军”的业主留言,今年2月初他曾赶到华元房产去讨个说法,而双方商讨好的处理结论竟然是“没有处理”。最后他忿忿不平地说:“我是不打算主动去华元了,我不要他们退钱,我既然按套内面积买了我就用!到时候华元你要作为消防通道作为强电井(公用设施)用,对不起,来我这里买这块面积吧!”最早发现问题的业主的态度已经从主动沟通到现在的愤怒、抵触,而直到记者发稿时,开发商仍在推说“下周处理”。

  这件事情真有这么难处理,处理了3个月都没个结果?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结果是就“生活阳台”这个问题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开发商华元房产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承诺,如果购房者当时签订购房合同中没有书面约定这个生活阳台是否为‘赠送’,那么就要看销售人员当时是否有口头承诺,而这个举证责任在开发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钟说。

  其实,无论是“名送实售”,还是套内、公摊面积的争议,有一点是肯定的——梦琴湾5号、6号楼的这处“生活阳台”存在设计缺陷,因为设计有缺陷进而造成了业主使用权的缺陷。“房屋套内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都归业主个人所有,而这处生活阳台在实际使用时因为管道井检修口的设置,日常的维护、维修会影响业主生活,因此它的使用权是有缺陷的,根据《物权法》这已造成对业主个人使用权的侵害。”陈钟律师表示,开发商对房屋设计图审稿、定稿的责任,这类设计缺陷责任方不在业主,要求赔偿也很合理。

  事实上,确实如开发商所说,他们手头还有“别的事情”在处理。“别的事情”同样发生在这个楼盘——华元梦琴湾10号楼产权登记延期,业主要求华元方面执行合同约定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华元却找出种种理由仅支付0.5%,双方发生纠纷。这起事件也是从去年年底一直处理到现在,3个月了还在“处理”。最让梦琴湾的业主们愤怒的是,这两起事件中,华元始终没有高层领导出现,按照业主的说法他们见过的最高领导就是“梦琴湾销售部经理”。

  编后

  所有业主的眼睛都在看着,梦琴湾是华元房产在杭州主城区交付的第一个商品房项目,却不是唯一一个,后面还有伊萨卡国际城,还有芳满庭,还有和庄,华元,躲和拖不是办法,面对现实,面对业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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