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邵露露 隆法轩
本报讯 范某与朋友一起在瓯江边吹风,朋友不幸溺水身亡,范某施救无效,随即报警;其朋友父母认为范某有责,故提出赔偿要求。报案人到底该不该为自己的“亲眼所见”买单?近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向报案人提出索赔的索赔案。
去年4月20日晚10时41分,温州男子范某在江滨西路木材市场江岸报警称,有一女子跳江。跳江女子是安徽人翟某。5天后,翟某尸体被找到。
翟某父母遂以范某为被告诉至龙湾区人民法院,称其女与范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当天翟某喝醉酒,范某还开车和翟某到江边,造成翟某坠江死亡,要求赔偿22万余元。而范某颇感冤枉,他说,他其实与翟某认识不过20多天,并没有谈恋爱;当时两人到江边,翟某的伞掉到了江岸上,翟某就翻过江边栏杆想去拿伞,他想劝阻都来不及,翟某就失足坠江。事情发生后,他立即报警,已尽到义务。
经法官调解,在范某对翟某之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范某自愿补偿翟某父母2万元,并当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