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小企业老板对法律不熟悉,而且一般也不会想到专门聘请个法律顾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顾名思义,分公司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一般是由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设立,且一般是异地设立。依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分公司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法人)。
那么,安厦公司与卞某所进行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安厦公司与卞某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内部承包合同。它并非无效,但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安厦公司的内部管理关系。建设单位起诉分公司并要求安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可依的,安厦公司在承担了对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卞某的承包合同向卞某追偿,但这并不代表戴忠全可以将责任全部推给卞某。
与分公司同样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子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仅一字之差,但在组织形式、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设立程序上却有着质的区别。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将它们都比作自然人,分公司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子公司则已经长大成人。由于尚未长大成人,所以,分公司没有或者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活动要依赖于其父母等监护人(公司)的监护,其行为责任也应由监护人来承担。子公司因为已经“长大成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行动自主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它的行为后果由其自己,而不应由其母公司连带承担。
在设立程序上,设立分公司时,公司无需出资;设立子公司时,则要求母公司投入足额的财产并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独立的经营范围和章程。显然,对于开办单位来说,在潜在风险上,分公司远要大于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