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娄炜栋 本报通讯员 杨元
王海状告“可口可乐”案在杭州西湖区法院开庭了!(本报2月7日对王海递送起诉书做过详细报道)
被告席上世纪联华超市和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萃公司)4位委托人已经就位。昨天上午9点整,全体起立,迎接三位法官的到来。
王海的诉状临时加诉
王海总是让人出乎意料,一开庭他就要求增加起诉的内容:原起诉书上状告中萃公司出品的可口可乐没有标注咖啡因含量和注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字样。但是他要加一条,“330毫升装的可口可乐和原起诉的罐装可口可乐标识不一致,前者咖啡因标为添加剂,后者咖啡因被标为香料。”
他说这个加诉完全是意外所得,上个月他去萧山的一家店吃饭,无意间又发现饭店出售的可口可乐包装上,原先咖啡因的“香料”身份摇身一变成了“食品添加剂”,他觉得可口可乐把咖啡因作为香料使用,前后不一致,这不是欺诈消费者吗?于是他就在原先起诉书上加码,并要求对方退一赔一,一罐可口可乐2元钱,也就是要赔给他4元钱。另外,他要求法院收缴中萃公司21年(1987年—2008年)来10亿元非法所得,原因就是中萃公司欺骗了大众这么多年。
中萃答辩:我完全依法包装
面对王海这方迅猛的攻势,中萃公司的律师代表团也是面不改色心不跳。“中国的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我们必须注明咖啡因的含量,而且也没有明确的事实证明长期服用咖啡因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茶所含咖啡因就要超过我们的产品,你能说它对人体造成伤害吗?”
被告说:王海不能作为起诉人
庭审不久,中萃公司和世纪联华又使出了撒手锏,对王海起诉人身份质疑了起来,“你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和我们打官司,说我们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是你根本不是消费者!”
原来,购物小票显示的日期与王海上法院状告是在同一天,都是2月6日,“消费法规定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而你是为了起诉才买了这罐可乐。而且,你也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表明你受到任何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那你的状告就没有意义。”
“我是代表广大的消费者,以公益的形象打这场官司的。”王海振振有辞。
“你有什么资格说自己代表群体?你以个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你代表的只能是一个人而已。”
昨天法庭没有做出判决。开完庭后,王海又换上了一副墨镜。他说:“我对案子很乐观。”
这场较量的结局究竟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