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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005版:地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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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为够门槛而自行交割的房款需公告
  今年年初,章女士挂牌出售自己景芳小区的一套2室1厅,准备卖掉后换一套3室2厅。2月份,通过某中介公司章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买卖协议,这套景芳小区的房源以68万元的价格成交。但由于买方想购房入户,合同价必须要达到80万元才符合条件,于是在中介公司的协调下,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网上签约的价格是80万元,私下签订的协议是68万元,也就是说其中的价差12万元是子虚乌有。

  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买方一次性将房款68万元打入中介公司保证金账号,分两次支付给章女士,第一笔32万元待对方打入后第二天即可支付给章女士,第二笔36万元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给章女士,而那笔子虚乌有的12万元双方自行交割。

  一个月后,章女士物色了一套3室2厅的二手房,房屋总价150万元。3月15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章女士首付100万元,其余贷款。这首付100万元就包含了之前卖房所得的68万元。签约之前章女士就一再和前面的中介公司确认,对方保证她在3月25日前能拿到后面的36万元余款。而就在3月24日,章女士却接到了这家中介公司的电话,告知她余款36万元最快也要4月初才能拿到,原因正是那笔12万自行交割的款项。

  原来按照规定,买卖双方若有自行交割的款项,则必须经过10天的公告期后才能过户。而公告并非每天都可以,只有每月的5日和20日两批,也就说景芳五区的合同没有赶上3月5日的公告期,只能在3月20日开始公告,因此最快也要4月初才能过户。

  章女士一下子懵了,这意味着她可能要违约,而违约金可不是小数目。无奈之下,章女士只能和上家商量,把首付100万元改为64万元,贷款由50万元增加至86万元。

  

  点评:案例中正是因为王先生要购房入户,章女士与他签订了“阴阳合同”导致了后面程序复杂,而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员由于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服务欠缺,给章女士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杭州购房入户政策设有总价限制,在上城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才可购房入户。一些购房者为了达到这一“门槛”,部分资金“自行交割”的情况较为多见。

  所谓“自行交割”,即这部分资金不进入保证金账户。而按照房管部门相关规定,有自行交割资金的成交案例必须公告。虽然目前章女士的损失只是多付了一部分利息,但建议买卖双方尽量不要签这种“阴阳合同”,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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