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94套销售给“外部人员”的安置房是否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再次走访了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国有资产管理处金佩静处长。
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金处长一开始连用“不清楚”来回答。
记者问:“安置房要转成商品房销售一定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这94套安置房有这么一个证吗?”
金佩静说:“我是2008年9月到旧城改建指挥部国有资产管理处上任的,我记得他们说土地转让金已经缴过了。有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呢?这个我不太清楚。”
就在记者昨天晚上发稿前,金佩静处长拨通记者电话,解释说:“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内的材料,已经上报市政府,目前还在审批中。”
在温州档案网,记者查阅了温州市2000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商品房、安置房出售房价及收入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拆迁安置房作为商品房公开销售,必须在公开销售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价格应比照同期市场价格确定,并经市物价、财政、计划、土地等部门联合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低价出售。
而2003年发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拆迁管理加快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早已明确规定,城市改建项目中拆迁户安置后多余的住房,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销售,房源必须提交市政府统一调度,作为安置房调剂使用;确需作商品房出售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销售。建设单位应及早制定安置方案,组织拆迁户认购定位,使广大拆迁户对安置情况能够早日了解。
至此,可以肯定,此批安置房在2005年销售给“外部人员”(包括一些官员)之前,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也没有上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