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11日在厦门举行仪式,为在2008年首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37名台湾居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颁证仪式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宣读了司法部授予资格的通知,并为被授予资格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8年6月,司法部发布施行了《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当年,居住在大陆各地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818名台湾居民踊跃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有658人在全国各地考区参加了考试,有37人取得360分以上合格成绩,通过率为5.6%。大陆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技术保障、强化服务管理,千方百计为台湾考生解决报考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受到台湾考生的普遍好评。
据悉,司法部发布的《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为具有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