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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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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监督无须“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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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舆论监督无须“特约”
■戎国强
  “特约新闻观察员”制度,像变戏法一样,把舆论监督权从“全民所有”变成了“单位所有”,法院颁发的“新闻监督护照”比国家发的记者证还要牛,硬生生在法院系统里划出一块舆论监督“特区”来。

  两个记者同时到法院采访,其中一个拿出法院颁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一扬,进去了,边上那个没有“护照”的记者是个什么滋味?这是即将在云南法院系统出现的情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聘请了14位记者作为“特约新闻观察员”,云南高院院长许前飞还为他们签发了“新闻监督护照”。 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被采访法院也将给予更多支持、协调、配合。

  本来,舆论监督权,是人民赋予新闻单位的,国家颁发的“记者证”就是舆论监督权的象征。但是,“特约新闻观察员”制度,像变戏法一样,把舆论监督权从“全民所有”变成了“单位所有”,法院颁发的“新闻监督护照”比国家发的记者证还要牛,生生在法院系统里划出一块舆论监督“特区”来。

  同是记者,舆论监督权有大有小,无形之中,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权有了某种“特权”的意味。享有“特权”的记者,受了法院的特殊待遇,会不会产生“投桃报李”的想法呢?该报的新闻会不会不报了呢?这是有利于舆论监督呢还是减弱监督?“新闻监督护照”一搞,对“公众知情权”的压制就被公开化、制度化,正当化了;比起某一个侵犯公众真情权的具体行为来,这样做的危害要大得多。

  不知道法院有没有这个意识——法院也是舆论监督的对象。新闻单位不单对法院在审的“案子”有兴趣,也对如何审案子有兴趣,说白了就是对案子审得是否公正有“兴趣”。不容讳言的是,在诸多腐败中,司法腐败对社会的危害是最严重的,其中比较普遍的是对犯罪官员的重罪轻判,严重地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以至于有关方面正在考虑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在这种现状下,“特约新闻观察员”制度就有可能被一些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者所利用,成为他们手中躲避或操控舆论监督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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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时评 A0016 舆论监督无须“特约” ■戎国强 2009-4-15 钱江晚报a00162009-04-1500021;钱江晚报a00162009-04-15000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