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一早,杭州萧山浦沿镇的盛女士给本报96068打来热线咨询,希望解开她多年的疑问。
盛女士说,她老公兄弟姐妹四个,上面有个哥哥,还有2个姐妹。很早以前,四个孩子和父母住在一间很小的屋里,后来老大在外造了新房子。原来的小房子,父母就一直和老二住着,一直到两个姐妹出嫁。
前年拆迁时,小房子因为在村子路边,村里分配给了他们两间的三层楼房。盛女士的公公前些年去世了,婆婆就一直跟老二一家生活在一起。
盛女士也去找大嫂问过,但大嫂回答得很坚决:房子是老二继承的,就要住在老二家,婆婆不可能住到她家里去。盛女士无奈之下又去找村委,但村委说老大家不让住,找他们也没用。
两个家庭的情况差不多,都是一个子女继承了房产,其他子女冷眼相观。到底其他子女是不是应该有同样的赡养义务呢?记者分别采访了几位律师,得到的答复基本上一致:赡养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应由给不给财产来决定是否赡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徐忠良律师认为,除非子女们有约定,由谁来赡养老人,其他的情况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王全明律师认为,子女有法律义务赡养老人。像本报昨天报道的黄家老太不肯搬走一事,买卖关系成立,法院执行也是正确的,老太太不搬走肯定违法,要解决,最好还是请法院找到一个合适的方式方法,强制执行。 本报记者 赵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