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1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了拉萨“3·14”事件中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等人放火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纯”服装店纵火案细节披露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4日下午,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其美在拉萨市北京东路、青年路一带参与“打砸抢烧”。期间,边吉(萨迦县人)伙同洛桑坚才(已判刑)进入青年路“宏宇裤业”服装店内,洛桑坚才将店内的衣物点燃,边吉取出随身携带的一瓶汽油泼在火堆上助燃。火势迅速蔓延,致该店被全部烧毁,造成经济损失约25万余元,躲在二楼的该店店主左仁村被烧死。
之后,边吉(萨迦县人)又伙同边吉(尼木县人)、其美等人来到位于北京东路的“以纯”服装专卖店放火。边吉(尼木县人)、其美将衣物扔到地上,并推翻货架。边吉(萨迦县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一条裤子点燃,引燃地上的衣物堆。边吉(尼木县人)点燃货架上的一件白色上衣。边吉(萨迦县人)见火势不大,又将已点燃的裤子捡起来让火烧得更旺后再次扔到衣物堆中。“以纯”服装专卖店着火后,躲在二楼的员工除1人逃离外,次仁旺姆、陈晓家、杨东梅、何欣欣、刘艳共5名员工都被烧死。服装店被烧造成150万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边吉(尼木县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边吉(萨迦县人)、其美在乡干部规劝下归案。
考虑自首情节判处主犯死缓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边吉(尼木县人)、其美均犯有放火罪。
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边吉(萨迦县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边吉(尼木县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其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言人表示,本案是拉萨“3·14”事件中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案件之一。
发言人指出,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被告人边吉(尼木县人)、其美因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边吉(萨迦县人)因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西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