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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9版:财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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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谁家的“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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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拒绝优惠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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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参加了店家活动,使用消费券就不能再优惠5%
这是谁家的“王法”
  今年,为拉动内需,鼓励消费,杭州市政府相继推出市民消费券,而市民使用社会消费券购买商品按照面值还能享受5%的优惠,即面值20元消费券可抵21元人民币使用。

  昨天,记者从杭州西湖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了解到,近日他们就收到了好几起由于商家对消费券使用添加附加条件,从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本报通讯员 张坚仁 肖丞 本报记者 陈聿敏

  杭州的邢先生想买一款奥林巴斯数码相机,刚好手头上有600元的消费券,他计划着再贴点钱,就可以买一台了。“我觉得市场里可能会价格便宜点,趁着周末我和老婆两人就跑到百脑汇去了。”可转了一圈打听了一下,商家表示不接受消费券。

  离百脑汇不远有一家家电卖场,他想那里应该可以用消费券,为了早点买好相机,省得再麻烦,他们就直奔卖场了。他一进卖场,就问柜台工作人员:“能用消费券吗?”

  “可以的。”工作人员说。

  “我觉得还是不放心,特地跑到收银台再问了一遍,也得到肯定的答复。”邢先生这下终于放宽了心,认真挑选起数码相机了。

  正好一款相机在搞活动,只要2090元,他比较了一番,觉得性价比挺高的,当下就和老婆决定:买这个了!于是,他留在柜台继续听工作人员介绍性能和使用,让老婆拿着消费券和钱包去付款。过了会,老婆拿着发票回来了:“又付了1490元。他们说已经是参加活动了,不能再享受5%的优惠。”

  “我并不是在乎这30元的优惠,而是觉得政府说了,使用消费券可以有5%的增值,商家就应该遵守这样的规则。”邢先生认为,商家也没有事先声明,这属于不诚信。

  无独有偶,李女士碰上的“消费券”烦恼更是让她哭笑不得。

  “我到家电卖场去本来想给我妈买个手机,后来路过数码相机柜台,想反正可以用消费券,就一起买了。”李女士挑选了一下机型,因为讨价还价了一番,工作人员就告诉她,都不能再享受5%的增值了。李女士想想也就算了,就问收银员:“两样东西一起付款,都用消费券付款可以吗?”

  结果没想到这个简单的要求,却被否定了。收银台工作人员表示,“使用消费券只能单独商品付款,像你这样手机和数码相机不能累加在一起。”

  “1+1=2”不行,非得付了1元再付1元。这种结算模式让李女士想不明白了。

  她说,“我后来到其他卖场去购买了,还多买了好几件小家电,那里就没有做出这样那样的限定。我觉得商品不能累加起来用消费券付款这一规定真是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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