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未得到商标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加工假冒POLO衫,遭工商查封700箱T恤后,竟然和同伙一起,偷偷将被工商查封的T恤偷出来,四处窝藏之后,找机会以每件8元的价钱转手卖掉。昨天,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10月,绍兴某服装企业的老板李某接到了一份来自香港的订单,要求生产一批POLO品牌衫,8万件。因为交货时间比较急,他就将这个单子分给当地的其他4家服装公司生产。
当年11月2日,当地工商部门在其中一家服装公司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批没有商标授权的POLO衫,当场予以查封。但是李某在明知生产加工的T恤是假冒POLO衫的情况下,依然让其他3家企业继续生产。但是很快,工商部门就陆续查到了这些企业,此时,一共被查封的POLO衫有700箱,共5万多件。
12月的一个晚上,不甘心的李某伙同帮他代工的一家服装企业的老板朱某,把工商部门查封的693箱T恤从厂里偷了出来,并且将这些T恤藏到了绍兴县一家茶厂的仓库里藏着。
此后,偷出来的345箱T恤再次被工商部门查获扣押,而其余的348箱T恤则被朱某运到别的仓库偷偷保存,并且在2007年4月以每件8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广东客户。
去年3月,感到后悔的两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绍兴县检察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和朱某两人提起公诉。
本报通讯员 魏金金
本报驻绍兴记者 王曦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