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余杭仓前镇严某在自家门口铺了一块钢板,结果导致骑摩托车路过的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严某也负有责任,但严某不服。她说:“在我们农村里,自家门口放点东西很正常,现在他绊了一下,却要我赔钱,这是什么道理?”而伤残的陈某见对方不肯赔偿,就将严某告上了法院。
昨天,法院对双方再次做了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严某一次性赔偿陈某2.5万元,款项当庭付清,双方近两年的纠葛终于落幕,严某“算是上了一课”。
2007年5月30日,良渚镇大陆村村民陈某骑着二轮摩托车准备去亲戚家,路过仓前镇章家村严某家门口时,突然感觉车子一阵颠簸,整个人就飞了出去,当即躺在地上动弹不得。仔细一看路面,是被地上的一块钢板绊了一下。经查,严某家是做钢材生意的,那钢板是她家堆放在那里的。
事故当天陈某住进了医院,医疗费花了3.6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是严某一直不肯来付他那笔钱,无奈之下,陈某在去年12月将严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她赔偿各项费用5.6万余元。但收到法院传票后,严某一直不肯出庭,她觉得自己“无辜”。
法官是这样向严某阐明的:只要钢板确实是她家堆放的,就已经构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此导致陈某在经过该路段时发生事故,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按责赔偿,这个官司打到哪里都是这个道理,而且不应诉,很可能赔得更多。严某听进去了。
本报通讯员 杨元 雷子君
本报记者 娄炜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