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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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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讨薪没能惊动省长
· “修路腐败”凸显制度漏洞
· 一“网”能捞出多少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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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修路腐败”凸显制度漏洞
■薛建国
  继宁波前后两任交通局局长励奎铭、奚际斌“落马”被判刑之后,4月30日,绍兴市交通局原局长蔡继东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三名局长倒下了,挺不光彩的。近年来,交通系统贪官层出不穷,出现了屡打不绝的现象。“前腐后继”这个热词,用在他们身上,蛮贴切的。这个由现代人生造的词能够爆热,有我们不少交通官员的一份“贡献”。前有贵州三名交通厅长相继落马,现在又有绍兴和宁波三名交通局长被同一条高速公路相继“绊”倒,“前腐后继”的故事不断在重复。

  交通系统多贪官,这绝对不是偶然和巧合,问题还出在制度上。应该说,交通部门的腐败与其他行业的腐败一样,都不能简单地归咎于相关人员的道德水准特别低下。

  一条高速公路投资,动辄几十亿上百亿元,没有科学的制衡机制,从中捞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也不是不可能。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有人可以通过道德自省得以自律;当然也会有人败下阵来。绍兴和宁波的三位交通局长当属后者。  

  “修路腐败”凸显的就是制度漏洞。在交通领域,我们不缺少制度,可怕的是制度的缺陷和执行的不力。比如项目招投标, 我国现行的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采用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一切规费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再加上不受制衡的招、投标市场,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交通官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从很多相关案件看,担当公路项目建设使命的交通官员大都是官商合一,许多“落马”交通厅、局长都曾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 在工程施工中,因当事者手中掌握着工程项目的发包、分包、招标、投标、评标的巨大权力,无疑是糖衣炮弹的进攻对象,而监督制度的不到位,又使他们极易滋生“不贪白不贪”的侥幸心理。

  因此,我们在改变投资体制、实现政企分开的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对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这才是铲除交通腐败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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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时评 A0016 “修路腐败”凸显制度漏洞 ■薛建国 2009-5-6 48257178002CE175482575AD0044673E[B1-李迎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