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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6版: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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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反对,马越南海抢地盘流产
· 大陆架与领海、专属经济区有什么区别?
·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 必须要在今年5月13日以前提交划界案吗?
· “外大陆架”是怎么回事?
· 委员会不审,是不是就意味着划界案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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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南海风波再起,马来西亚、越南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
中国反对,马越南海抢地盘流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1999年5月13日缔约的国家,必须要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证明为该国主权领土的大陆架延伸的海床的主权。

  随着最后期限5月13日的临近,中国与周边国家关于海域领土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马来西亚和越南6日联合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交照会,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但越南又在7日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答记者问时再次阐明中国立场。

  委员会将不审议马、越“划界案”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7日就马来西亚和越南6日联合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交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照会中说,由于该“划界案”侵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郑重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如果已存在陆上或海上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争端任一当事国提出的“划界案”。按照上述规定,在中国反对下,委员会将不审议马、越“划界案”。

  越南再次单独提交所谓“划界案”

  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8日就越南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答记者问时表示,越方提交的所谓“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非法的,无效的。

  有记者问:越南于5月7日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马朝旭说,中国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相关海域的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越方提交的所谓“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已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上述“划界案”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委员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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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国际新闻 A0016 中国反对,马越南海抢地盘流产 2009-5-9 钱江晚报a00162009-05-0900015;48257178002CE175482575B0004860AE[A1-新华社记者≈B1-方臻子];钱江晚报a00162009-05-09000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