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正式公布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由直系亲属、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或遗产继承人接受的无偿房屋赠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财政部出台一个行政管理办法来界定原本属于司法体系管辖的公民遗产制度令人高度诧异。遗憾的是,这一关系重大的制度性决策此前居然没有进行广泛的公开征询。
这里需要首先厘清的是,公民财产无偿转让当中的赠与和遗产处置这两种行为,原本都应当纳入公民遗产制度管辖的范畴。二者之间的区别,只是财产拥有人对其合法财产进行的无偿转让,赠与发生在生前,而遗产处置发生在死后。
此外,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将赠与和遗产处置一并纳入遗产制度加以管理,也是为了避免出现通过赠与来逃避遗产税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房屋是公民个人遗产当中的主要项目,并为世界各国遗产制度执行情况所证明,财政部的这一管理办法,无疑可以视为国内首个具有公民遗产制度性质的公共政策。
于是,上述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显然涉及公民遗产无需纳税的本质。
不幸的是,由于该办法没有规定标的房屋的价值上限,因此,必然引起国内贫富差距透过遗产继承而不断扩大的担心。
毋庸置疑,财产的无限与无偿继承,是奴隶社会制度和封建社会制度的根基。在公共经济制度下,公民获取财富的基本途径是劳动,而为了使公民获取财富的劳动具有公平性,必须对超过一定限度的遗产透过适当的遗产税加以调节。否则,必然渐渐形成危害极大的贫富割据现象。这对于尚处在发展中经济状态下的中国来说,恐怕尤为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