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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007版:科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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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高中择校费划出红线——
上限不得超过3万元
收取择校费后不许再收学费
  本报讯 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高中择校费不得高于3万元。昨天,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给我省高中择校费划出了一条红线。

  按这份通知的规定,我省各地高中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的规定。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元的不得提高。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各地公办学校不得变相通过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到公办学校就读,也不得以挂读等名义招收计划以外的学生,并收取挂读费等费用。

  对于这项规定,昨天,省物价局相关处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我省部分地市公办高中尤其是杭州和温州的部分高中,在收取择校生的择校费和学费总和时往往超过了3万元,给学生家长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也引起了很多争议。但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完全取消择校费又不太现实。因此今年才专门出台这份通知进一步加以规范。

  至于3万元这个数字的确定,据介绍是参考了北京等地的择校费标准。本报记者 竺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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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科教·教育 D0007 上限不得超过3万元 2009-6-19 48257178002CE175482575D90043E433[B1-郭闻] 2